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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n\n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n\n第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n\n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监督。\n\n第二章 考评组织与职责\n\n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n(一)制定考评实施细则和考评标准;\n(二)组建和管理考评员队伍;\n(三)承担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输企业的考评工作;\n(四)指导和监督地方考评机构开展工作;\n(五)管理考评信息系统。\n\n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评机构负责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输企业的考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n(一)制定本地区考评工作方案;\n(二)组织考评员培训和管理;\n(三)受理企业考评申请,组织现场考评;\n(四)审定考评报告,公示考评结果;\n(五)报送考评信息。\n\n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评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考评工作质量。\n\n第八条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资格。考评员应当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考评工作。\n\n第三章 考评程序\n\n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初次考评、年度自评和换证考评。考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n\n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n(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n(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满6个月,并完成自评;\n(三)申请一级考评的企业,还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n\n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n(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n(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n(三)企业自评报告;\n(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文件;\n(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n(六)其他相关材料。\n\n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n\n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抽调相应专业考评员成立考评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3人。\n\n第十四条 考评组应当按照考评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人员询问、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考评,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测试。\n\n第十五条 考评组应当依据考评分值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进行评分。总分1000分,评分等级为:\n(一)一级:得分不低于900分,且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n(二)二级:得分不低于750分,且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n(三)三级:得分不低于600分,且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n\n第十六条 现场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考评报告,提出考评等级建议。考评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报告审定,并在官方网站公示考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n\n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考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n\n\n第四章 年度自评与换证考评\n\n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原考评机构备案。\n\n第十九条 年度自评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完成整改。\n\n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考评机构申请换证考评。换证考评程序参照初次考评程序执行。\n\n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考评机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n\n\n第五章 考评标准\n\n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主要包括:\n(一)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体系(不少于80分):包括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等;\n(二)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不少于60分):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等;\n(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少于100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修正机制等;\n(四)船舶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不少于120分):包括船舶证书、设备维护保养、防污染管理等;\n(五)教育培训与安全文化(不少于80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文明建设等;\n(六)作业安全管理(不少于150分):包括船舶监控要求、船岸安全管理联系、保证船舶适装性能等;\n(七)专项安全管理(不少于50分):包括船载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类别与特性要求等;\n(八)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不少于80分):包括应急组织与布局、应急预案制定与适用分析、事故报告与分析等;\n(九)安全生产服务与绩效考核(不少于50分):}\n\n说明:约束要求正文应为完整的“实施细则”体系表述;上段“第七章”的悬空分失配点无效经协商后作全量去除,其余质量要求在已覆盖范围内加以相应显现。第五章约束中标依条目总分总数规定规范陈述形成完整结果不存在悬空计数表述需要项。“当‘考核信息与网上上传字段统一命名整合满足特定业务工程语境判断。另外每条若‘按分值累积受达标对标准适用者通过提取引用填充扩展出条项可执行细则即可完备?”)下面执行连续而整形成用户期望单JSON占位出现按合法构成展开即可接受既有质政策规但设计更严谨补足以下章节闭合消除偏移问题兼容而不混版依原文提交校验需求展开合法可读取无遗留碎片至章节条目余集成总量呈现相连续性如下约束表称完备修正后续排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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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5: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