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跨县个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操作规范
为规范内河跨县个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许可事项名称
内河跨县个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二、许可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内河跨县个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但应符合地方性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规模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说明经营范围、ship航线等);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四)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及资质证明;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予以许可的,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
(六)公布:许可结果在许可机关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
六、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可缩短至10个工作日(视地方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八、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船舶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九、附则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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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6:06:50